《 房屋修繕補助 》 房屋漏水淹水、現在房東嫌我們囉唆、要求我們搬家
(房東沒有告知房屋漏水淹水)租屋忍受了將近快3年的漏水淹水,每逢颱風或是連續豪雨,一樓鐵門邊開始淹水幾乎半個客廳都是水,一樓廚房鐵皮與遮陽板處漏水,一樓廚房與水溝槽接縫處,嚴重滲水,導致廚房淹水時要忍受水溝得髒水。2樓連續大雨就會多處漏水,電腦、電視、床私人財產的損失從未要求房東賠償。
目前,廚房淹水部份我們已經修繕完畢,房東不願意貼補修繕費。 2樓漏水處,我請人修繕總費用也要7千多元,房東只願意出4000元。 從去年我們要申請身障人士房屋租屋補助,請房東在契約書上補蓋印章,房東盡然寄新的契約書過來,在上面增加租賃稅金房客出,並擅自幫我父親簽名,當時我打電話過去詢問房東,房東就說,稅金房客出,不然明年漲房租...
1.承租的房屋於承租人般入房屋後發覺嚴重漏水,契約若是沒有另有約定或是另有習慣,修繕責任與費用按照民法第429條規定是要由房東來負責。房東如果沒有善盡維修責任,承租人自行找廠商來維修房屋的瑕疵,按照民法第430條規定修理的費用可以於下期房租中扣除。而且在租賃關係存續中,按照民法第423條之規定,房東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承租人,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。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因房屋嚴重漏水造成租賃的房屋一部分無法使用,承租人的權益遭受損壞,依照第435條規定可以要求房東減少這段期間的房租,否則承租人依法可以終止契約,房東不得以承租人毀約為由沒收押金。部分傢俱因房東一直未修繕漏水的問題造成損壞,承租人也可以對房東提出賠償之要求。對於承租人依法提出減收租金與賠償傢俱損壞之損失時,房東不予受理或是協調一直無法達成共識,承租人可以提出相關舉證與資料到當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2.依法納稅是憲法第19條上所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,又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,個人只要有所得就應申報繳納稅金,而且民法第427條規定應由房東負擔租賃物之稅捐。因此若房東、承租人雙方在租約中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,這樣的約定將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。但是如果契約內已詳細註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承租人負擔,而不是約定房客禁止報稅;雖然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房東負擔,但是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,可以由雙方合意來加以排除。因此契約的約定,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,即屬合法有效,雙方即應依照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。因此如果承租人不理會契約內對於租賃稅金的約定,逕自將房租申報租金支出,假如因此而造成房東增加稅賦的負擔,則房東在繳交租賃所得稅之後,可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,透過民事訴訟,請求房客支付其稅負增加的部分。
3.租期屆滿不在續約,請房東前來點收房屋之存證信函範例:
本人向 台端承租位於XX縣市XX路00號00樓之房屋,租期至00年00月00日止,本人特此聲明屆期不再續租,並將於00年00月00日將房屋返還 台端,謹請 台端屆期按時前來點收房屋,特此通告,耑此 順頌 時綏。
4.返還房屋與押金還證明書範例:
【本人(XXX 先生)與承租人(XXX 先生)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所簽訂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租賃位於 市 路 號之房屋,業已於 年 月 日屆滿,承租人依約返還房屋,並經本人確認無誤。查承租人於簽訂賃契約時,已交付本人押租金新台幣 元,依約本人已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押租金於承租人。特此證明。
房 東:XXX 先生(簽章)承租人:XXX 先生(簽章)中華民國 年 月 日】
相關詳細資訊與法規查詢 請參考『崔媽媽基金會』 :
http://www.tmm.org.tw/tindex.html
相關參考法規 :
憲法第19條 納稅義務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。
所得稅法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 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,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,依本法規定,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民法第71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,不在此限。
第153條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,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表示意思者,推定其契約為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
第427條 租賃物稅捐之負擔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,由出租人負擔。第423條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承租人,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。
第429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不得拒絕。
第430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出租人修繕。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,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,或於租金中扣除之。第435條 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租賃關係存續中,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,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,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,請求減少租金。前項情形,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,得終止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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